(2017)吉2401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永芹与孟庆国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芹,孟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芹,女,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孟庆国,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李永芹与被执行人孟庆国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孟庆国向申请执行人李永芹支付借款4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应对(2017)吉2401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