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张家玮与薛广书、孙宗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玮,薛广书,孙宗惠,窦东平,仇巧平,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375号原告:张家玮,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广书,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孙宗惠,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窦东平,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仇巧平,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家玮与被告薛广书、孙宗惠��窦东平、仇巧平、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51元,减半收取297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726元,由原告张家玮负担。审 判 长 杨礼红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人民陪审员 姜凤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