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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张家玮与薛广书、孙宗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玮,薛广书,孙宗惠,窦东平,仇巧平,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375号原告:张家玮,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广书,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孙宗惠,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窦东平,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仇巧平,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家玮与被告薛广书、孙宗惠��窦东平、仇巧平、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51元,减半收取297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726元,由原告张家玮负担。审 判 长  杨礼红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人民陪审员  姜凤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