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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3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明辉与被执行人迟清旭、王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明辉,迟清旭,王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170-2号申请执行人:江明辉,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现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迟清旭,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汉娟,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明辉与被执行人迟清旭、王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迟清旭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迟清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福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