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与吉林市金兴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破产管理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茂源贸易有限公司,吉林市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船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破产管理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监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茂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南山街石油41#-1-1-2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源商城C2区。法定代表人:李明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破产管理组,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福绥街2号。破产管理组组长:陈继伟,吉林市船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破产管理人法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兴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破产管理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吉丰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指定该案由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债权转让,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变更吉林市茂源贸易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茂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由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毅韬审判员 金雨杰审判员 徐爱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