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达卿与邵东县人民政府、邵东县农业局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卿,邵东县人民政府,邵东县农业局,郑方杰,李建新,李蒲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1行初28号原告李达卿,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黄利权,邵东县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邵东县县城兴和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周玉凡,邵东县人民政府县长。被告邵东县农业局。住所地邵东县县城永兴路619号。法定代表人廖健明,邵东县农业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宁仲明,邵东县农业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成,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建新,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邵东县村民,住邵东县。第三人李蒲君,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第三人李建新、李蒲君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方杰,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达卿诉被告邵东县人民政府、邵东县农业局要求撤销土地确权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李达卿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达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达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达卿承担。审 判 长 唐 胜审 判 员 曾玉平人民陪审员 王寿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