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执复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纪云霞与姚军、纪云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云霞,姚军,纪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复55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纪云霞,女,195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委托代理人:刘宝权,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姚军,男,195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被执行人:纪云红,女,196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和平街。复议申请人纪云霞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梅河口市法院)(2017)吉0581执异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梅河口市法院查明,梅河口市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军与被执行人纪云红、纪云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纪云霞银行存款8270元。异议人纪云霞对该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梅河口市法院认为,该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该判决确定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纪云红、纪云霞负担。纪云红、纪云霞作为被执行人,二人对此费用均有给付义务,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驳回纪云霞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纪云霞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梅河口市法院(2015)民初字第933号判决书判决:案件诉讼费5800元,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纪云霞,纪云红负担。并未判决互负连带责任。2.姚军起诉纪云霞和纪云红是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不是民间借贷、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两被告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3.纪云红欠纪云霞160万元,其用两个车库顶账给纪云霞,当时为了少交过户税费没有以买卖方式过户,而以赠与公证方式过户,被姚军钻空子。纪云霞与纪云红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各自是独立的生活主体。判决我们俩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本应各承担50%合理、合情、合法。4.判决书没有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梅河口市法院却全额执行纪云霞,我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综上,梅河口市法院裁定书驳回纪云霞异议请求实属错误,即无法律依据,又无判决依据。特提起复议申请,请你院审查撤销梅河口市法院(2014)4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梅河口市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梅河口市法院在执行该院(2015)梅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中,扣划了复议申请人纪云霞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8270元。因该院(2015)梅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确定该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120元由纪云红、纪云霞负担,纪云红、纪云霞对以上费用亦均有给付义务。梅河口法院扣划复议申请人纪云霞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的行为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纪云霞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梅河口市法院(2017)吉0581执异4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纪云霞的复议申请,维持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1执异4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大勇审判员 林立洲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宣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