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与朱显然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朱显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何兴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乔,女,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建,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显然,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上诉人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显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朱显然经济补偿标准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成代军审 判 员 成 琪代理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