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05执恢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英奇与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奇,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恢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英奇,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张凤滨,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英奇与被执行人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一案,依法向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王英奇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进行查封,并裁定拍卖。案外人潘睿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定中止对房屋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异议之诉。本院未调查出被执行人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英奇对本院调查的财产情况予以认可,亦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媛代理审判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周佳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