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宋奉元与钟小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奉元,钟小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1099号原告:宋奉元,男,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委托代理人:王仁俊,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010931131,一般代理。被告:钟小汪,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现住江西省兴国县(陶艺轩)。原告宋奉元诉被告钟小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宋奉元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奉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元,由宋奉元承担。审判员 温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智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