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树清与被执行人马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树清,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姜树清,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马龙,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树清与被执行人马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马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姜树清确认。申请执行人姜树清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凌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