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立玮、余经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立玮,余经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443号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徐耀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思燕,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路平,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玮,女,1964年5月3日出生。被告:余经澍,男,1945年10月28日出生。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立玮、余经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建良人民陪审员 谢成英人民陪审员 周跃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生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