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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友娣、陈仙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娣,陈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793号申请执行人王友娣,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仙军,男,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现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王友娣与被执行人陈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3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8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仙军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安康花园2号楼102室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从中实现债权100760元。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友娣与被执行人陈仙军于庭外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7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员江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