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悦泰集团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悦泰集团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820号(2015)普执字第204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海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9号。法定代表人刘广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悦泰集团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三道湾村。法定代表人张悦满,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悦泰集团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如下财产:位于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嘉悦园小区1号楼1-2号公建,23号楼1-11-1、17号楼3单元1层1、1层2、2层1、2层2、3层1、3层2、4层1、4层2、2单元1层1、1层2、1层3号房产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大连悦泰集团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如下财产:位于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嘉悦园小区1号楼1-2号公建,23号楼1-11-1、17号楼3单元1层1、1层2、2层1、2层2、3层1、3层2、4层1、4层2、2单元1层1、1层2、1层3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科审判员 于 江执行员 朱韶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