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蓝锦生、高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锦生,高艳华,陈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274号申请执行人:蓝锦生(身份证号码352624196009022613),男,1960年9月2日出生,畲族,上杭县第三中学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高艳华(身份证号码352624197904110016),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梅英(身份证号码350823198306290026),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蓝锦生与被执行人高艳华、陈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艳华、陈梅英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及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高艳华、陈梅英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高艳华、陈梅英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蓝树高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