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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渝组织卖淫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渝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0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渝,曾用名曹帆,男,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乃东县,现住重庆市璧山区。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卢飞,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渝犯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杰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曹渝及其辩护人卢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初,石力(已判决)与毛某某共同出资在汉中市汉台区莲湖东路成立金州洗浴休闲会所,由毛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石力与毛某某约定以每天2500元的承包价格从毛某某处承包该洗浴会所,毛某某只负责交纳房租和收取承包费,不再参与金州洗浴休闲会所日常经营与管理,石力具体负责会所的经营与管理。2015年9月,吴红军(已判决)找到石力,称如果让其负责经营可提高该洗浴回所的利润,双方商议后约定由吴红军负责该洗浴会所的具体经营及服务人员的管理和招聘,每月收入中32000元用于支付服务人员的工资,每月利润的百分之十六归吴红军所有。石力、吴红军达成协议后,石力便安插赖跃勇(已判决)到金州洗浴休闲会所管理账目及监督整个会所的运营情况,安排被告人曹渝负责管理该洗浴中心提供性服务的技师,并且约定该洗浴中心提供性服务的技师每给嫖客提供一次服务曹渝可得10元钱的报酬,每5天曹渝和赖跃勇根据技师的工单对账一次,对账后赖跃勇根据提成比例将曹渝和技师的报酬以现金的形式交给曹渝,由曹渝负责向技师发放报酬。吴红军经营金州洗浴会所后,招聘吴某某(已行政处罚)、郑某(已行政处罚)、何某(已行政处罚)等为会所服务员,引导嫖客进入包间、向嫖客介绍色情服务项目,招募王某某、彭某某、罗某等卖淫小姐长期在金州洗浴休闲会所内进行卖淫活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渝伙同石力、吴红军组织多名女性在其经营管理的营业场所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辩称其仅是按照老板要求实施的管理行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渝的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曹渝不是金州洗浴会所的负责人、承包人、合伙经营者,不是该会所场地提供者;被告人曹渝仅是受石力安排负责技师管理和工资发放,其犯罪地位与赖跃勇相同,仅是分工和工作内容不同,被告人曹渝仅对组织卖淫活动起帮助作用,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2、被告人曹渝具有坦白情节;其参与会所工作到被查处三个月左右,参与时间短、影响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曹渝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两年以内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石力(已判决)与毛某某共同出资在汉中市汉台区莲湖东路成立金州洗浴休闲会所,由毛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石力与毛某某约定以每天2500元的承包价格从毛某某处承包该洗浴会所,毛某某负责交纳房租和收取承包费,不再参与金州洗浴休闲会所日常经营与管理,由石力具体负责会所的经营与管理。2015年9月,吴红军(已判决)与石力共同商议,约定由吴红军负责该洗浴会所的具体经营及服务人员的管理和招聘,每月利润的百分之十六归吴红军所有。石力、吴红军达成协议后,石力便安插赖跃勇(已判决)到金州洗浴休闲会所管理账目及监督整个会所的运营情况。被告人曹渝负责管理该洗浴中心提供色情服务的技师,制作技师部制度,对会所女技师请假、奖惩等进行管理;其个人收入约定为该洗浴中心提供性服务的技师每给嫖客提供一次服务曹渝可得10元钱的报酬,每5天曹渝和赖跃勇根据技师的工单对账一次,对账后赖跃勇根据提成比例将曹渝和技师的报酬以现金的形式交给曹渝,由曹渝负责向技师发放报酬。吴红军经营金州洗浴会所后,招聘吴某某(已行政处罚)、郑某(已行政处罚)、何某(已行政处罚)等为会所服务员,引导嫖客进入包间、向嫖客介绍色情服务项目,招募王某某、彭某某、罗某等卖淫女长期在金州洗浴休闲会所内进行卖淫活动。另查明,2017年2月9日,被告人曹渝在重庆市璧山区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予以采信:1、从金州洗浴会所内提取的客人消费记录单、金州洗浴收入汇总表、收入流水账单。证明金州洗浴会所经营消费情况。2、从金州洗浴会所提取的技师部制度。证明金州洗浴会所对技师规定上下班、培训等管理进行书面定规,由被告人曹渝监督的事实。3、毛某某与石力签订的承包合同、毛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技师部制度。证明2015年6月14日,石力承包金州洗浴会所负责经营,毛某某负责租金情况;会所对请假、岗位制度等予以书面规定,曹渝负责监督的事实。4、抓获经过。2017年2月9日,被告人曹渝在重庆市璧山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6、证人毛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1月,他和石力合资注册成立金州洗浴会所,他投资70%。石力投资30%,2014年初正式营业,由石力负责具体经营。因为莲湖路与梁州路修路,前期一直亏损。2015年4月份,他想把金州洗浴会所转让出去,与石力商量,石力说想承包,给他交承包费,让他只负责缴纳房租。后二人达成协议:由石力每天向他支付2500元承包费,其他经营活动全部由石力负责。2015年6月以后,石力就把会所承包去了,经营活动全部由石力负责。石力之前因为其他生意向他借过20万元,便约定每天将承包费与借款一块给,每天给他4500元,由石力的侄儿赖跃勇每天通过银行汇款给他。7、证人段某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她路过金州洗浴会所楼下时看见门口贴有招聘广告,就去应聘了收银员。金州洗浴会所存在卖淫嫖娼服务,因为她是收银员,有时客人来了经理介绍店里卖淫服务她就听见,还有就是女技师有时也会将消费单子交给她,这些技师穿着都很暴露。她每次收银时看见分498、698、898三个档次。金州洗浴会所的老板是石力,让她每天用短信发送当天营业额,发了有半年多就没发了。后来她每天通过微信将营业额给经理吴红军发。她每天在下班时将当天营业款和消费票据交给赖跃勇。消费票据有白色、黄色、红色三联,客人消费完后到前台来买单,白色、黄色留存在前台,红色的技师拿走,白色单子每晚她同营业额一起交给赖跃勇,黄色单子每隔五天交给曹渝,曹渝通过单子给技师发工资。曹渝是店里的一个经理,吴红军来后不久他也来了,曹渝管理技师负责给技师发工资。店里的小姐不固定,流动性很强,有时四五个、有时七八个。8、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11月,吴红军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汉中金州洗浴会所工作。当月15日他到会所工作,主要负责打扫前厅的卫生,给客人换鞋、端茶倒水,将客人带到包间里,然后给客人介绍金州洗浴会所里面的服务项目和价格,这些工作都是吴红军安排的。金州洗浴会所的服务有套餐,198元以上的套餐有色情服务。曹渝管理会所女技师,吴红军在金州洗浴会所是大堂经理,主要是管服务员、保洁、收银等相关人员的。女技师有5、6个。9、证人郑某证言。证明2015年7月,他从四川来汉中找工作,8月应聘到金州洗浴会所,面试的人是吴红军,第二天就上班了,在前厅给客人提鞋、倒水、打扫卫生,干了二个月没干了。到11月27日,他又找到吴红军想继续干,吴红军同意了,12月1日正式上班,晚上警察就来了。石力是老板,吴红军是经理但是不管女技师,曹渝管理女技师,女技师有五六位,经常换,赖跃勇是管账的,负责每天到收银台收取营业款,洗浴会所客户是男性,服务项目有二类,洗澡和按摩。单纯洗澡98元一位,带项目的是色情服务,有298、398、498、698、998元套餐,大部分选的是498元的服务项目,他给客户推荐过项目。10、证人何某证言。证明他于2015年12月1日到会所上班。他的工作在大厅,给客户换鞋,倒水,还将客户带到房间里,给客户介绍服务项目,12月1日他带了三个男客户到包间,介绍了服务项目,有198、298、398、498、698、998元的套餐,一个客户听说后嫌价格贵走了,一个选的398套餐,一个选的498套餐,他就叫了女技师服务,498元套餐有性服务。他知道会所的老板是石力,吴红军、姓曹的都是经理,会所有卖淫活动,他刚上了一天班,会所就被查了。11、证人薛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日他从西安到汉中已是晚上21点了,他想找小姐,在乘坐出租车时给司机说把他拉到有小姐的地方,出租车司机将他拉到金州洗浴中心。到洗浴中心后,由一个小伙子服务员将他领到包间,并介绍了店内服务和价位,他选择了398的价位,之后接待的服务员便将小姐带包间,后来他和小姐发生了性关系,小姐离开了,他在房间内洗澡时,公安警察来了被现场查获。1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她在金州洗浴会所当过女技师,后来离开了。2015年11月后又到金州洗浴会所从事卖淫服务三、四次。金州洗浴会所的老板是石力,负责管理前厅的是吴红军,负责管理女技师的是曹渝。女技师的工资由曹渝每五天按照派工单发放一次,是按比例提成,498元的提180元,698的提200元等,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每个月15日发放。她们服务之前先填写一张单子,一式三份,上面有套餐的价格,服务的房间,时间,技师号,单子填好后,一张交吧台,一张交曹渝,一张自己留着,5天结一次账。会所有十个包间,包间里有一张双人床,墙上有电视,卫生间是用墙隔开的,里面有一个木桶。2015年12月1日当天晚上19时,她去金州洗浴会所先在技师房休息,过了一会吴红军让她上钟(卖淫),说是498元的套餐,她就去了包间,和一名客人发生了性关系,她就离开了,后来被警察查了。13、证人彭某某证言。证明她是经金州会所的女技师介绍到金州会所去的,2015年7月开始上班,老板是石力,一个经理姓吴,还有一个管她们女技师的经理曹渝,赖跃勇是管财务的。女技师有六个人,技师就是小姐,给客户提供性服务,有498、698、898、998元的套餐,她做过498、698元的套餐,给三十多个男客户提供过性服务。她们服务之前先填写一张单子,一式三份,上面有套餐的价格,服务的房间,时间,技师号,单子填好后,一张交吧台,一张交曹渝,一张自己留着,5天结一次账,女技师的工资由曹渝发,赖跃勇先和曹渝对技师的提成,对好后,赖跃勇把提成给曹渝,曹渝给她们发工资。她们提供性服务会让客户戴避孕套,用完就扔垃圾桶了,保洁员会打扫。14、证人罗某证言。证明2015年10月初,她经金州洗浴会所的技师介绍去当技师,其实就是小姐,给去洗浴会所的客户提供性服务,她们有七、八个技师。会所有十个包间,里面有一张双人床,墙上有电视,有卫生间,有木桶。服务有套餐,她给四十多个客户服务过,大多数选的是498元的套餐。金州会所的老板是石力,管技师的是曹渝,管前厅的是吴红军,技师的工资由曹渝负责发。15、证人侯某某证言。证明他是2015年7月应聘到金州洗浴会所工作的。他的工作是发洗浴会所的广告传单,还向出租车司机发宣传小卡片,出租车司机送客人来了负责给司机填单子,司机拿上单子到收银台提成领钱。工作中听说会所内有女技师从事性服务。16、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7月,他到金州洗浴会所应聘上班后,先在金州洗浴会所发放传单、当服务员,10月份开始负责给女技师发放为客人服务时所需要的物品,包括可乐、跳跳糖、果冻、冰块等,还为女技师开派工单。可乐及跳跳糖由曹渝购买,果冻由吴红军购买,冰块是洗浴中心自己冻出来的。金州洗浴中心的洗浴项目分为98至998不等,98元的是单纯洗浴,其他均为带有色情服务。洗浴中心老板是石力,另有吴红军和曹渝是经理,曹渝管理女技师,吴红军负责其他人的日常安排,赖跃勇负责每天在收银台收取营业款。女技师就是专门给客人提供服务的。17、证人李甲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日19时,他乘坐出租车,在车上他问哪里洗浴好,司机说金州还可以,他就让司机把他拉到莲湖路金州洗浴会所,他去后一个男服务生就介绍说是搞活动办会员卡有优惠,他就给1000元办了一张卡,办好后,服务生就介绍服务项目,他选了398元的套餐,后来买单时给他优惠了100元。18、证人曹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11月的一天,他的小车停在汉台区电视塔附近,办完事后,发现车把手有个小传单,是金州会所的100元的代金券,就放到车里。2015年12月1日下午6点,他看见这张传单,就去了金州会所,一个男服务生接待他把他带到一间单间,来了一个男经理介绍说有会员活动,让他办会员卡,他就给1200元,后来男经理就推销套餐项目,他选了498元套餐,过了一会来了个女技师,他要求重换,男经理又带了二个女技师来,他选了个新来的,他先洗澡,女技师脱光衣服,后来朋友打电话找他有事,他就先走了。19、证人鞠某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日中午一点多,他到金州会所,一个男服务生接待了他,介绍了套餐服务,他选了个298元的,来了个女技师先给他洗澡,然后全身按摩,有色情服务。2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莲湖路金州洗浴休闲会所二楼及A5包间内情况。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石力、吴红军、赖跃勇及证人段某、吴某某等对金州洗浴会所及会所内部设施的辨认;石力、吴红军、赖跃勇对段某、被告人曹渝等的辨认;证人段某对吴某某、石力、郑某、赖跃勇、吴红军、何某、曹渝的辨认;证人吴某某对石力、曹渝、吴红军、赖跃勇、何某、段某的辨认;证人何某对吴红军、郑某的辨认;证人郑某对吴某某、何某、赖跃勇、吴红军、石力、段某的辨认;证人罗某对吴红军、曹渝、石力、彭某某、王某某的辨认;证人王某某对皮娟、彭某某、吴红军、罗某、曹渝、石力的辨认;证人彭某某对王某某、罗某、曹渝、石力、吴红军的辨认;证人毛某某对石力的辨认。22、同案人石力供述。证明2013年,他和毛某某共同投资在汉台区莲湖东路开了金州洗浴会所,他投20万元,占30%的股份,毛某某占70%,法人代表是毛某某,具体也是由毛某某经营。2015年6月初,他从毛某某那里将洗浴会所全部承包了,由他具体运营,每月给毛某某7.5万元钱的分成,毛某某不再参与金州洗浴经营,但房租由毛某某承担。7月份的时候派出所查了一次金州会所,卖淫的小姐都跑了,生意不好做。2015年8月,吴红军来找他,说会管理洗浴会所,有团队、有小姐(卖淫女),经营方面事情不用再操心,每月只需要给一部分提成,剩下赚的都归他,而且吴红军还承诺保证每月不亏钱,亏了的钱给补上。他就同意吴红军负责其体的经营和管理,他们签了协议,吴红军负责前厅就是管理服务员和收银员,包括叫服务员怎样向客人介绍会所的卖淫服务项目及价位,如何办理会员卡,如何给会员卡的客人打折。吴红军支配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小姐)的工资3万元,另外吴红军每月能得到利润的16%分成。2015年8月份,曹渝主动找到他,说手上有小姐,他就和曹渝达成口头协议,由曹渝负责管理小姐,曹渝的工资是从卖淫小姐的卖淫收入里提成。卖淫小姐每次给客人服务的帐单是一式两份,小姐留一份,吧台一份,每5天赖跃勇和曹渝对一次帐,把卖淫女的钱交给曹渝,由曹渝给卖淫女具体分配。赖跃勇是他的侄子,他很放心,吴红军接手金州洗浴会所后,他就叫赖跃勇去监督账目、收支和每天的运营情况,这样做为了防止吴红军在钱上骗他。赖跃勇的工资是每月由他个人给2000元,再在会所领500元。每月赖跃勇要和兼职会计对账,把吴红军的提成和3万元的工作人员工资划出来由赖跃勇转交吴红军,剩下的钱由赖跃勇转交给他。23、同案人吴红军供述。证明2015年8月份,他在四川老家接朋友李丙电话说汉中有个金州洗浴会所经营不善,可以联系下。他到汉中找到老板石力商量合作事情,后来达成一致签订了协议,他当经理管理人员,每月3万元的管理费用交由他支配,工资底薪5000元从3万元里支取,另外服务员由他聘请和管理,工资由他分配。每个月的利润如果超过10万元的话,就按利润的16%提成。洗浴中心员工分前厅和后厅。前厅员工有收银员段某和毛洁,有服务员吴某某、何某、郑某,后厅的员工有服务生黄某某,保洁员有徐某某等,另外四五个女技师。他给吴某某、何某、郑某培训过,让他们了解洗浴中心每种项目的具体名称、价位及内容,每次顾客来了,由他们三人负责在前厅接待客人,给客人提鞋、倒水、介绍服务项目,把客人领到房间或洗浴厅,按照客人的要求叫女技师,黄某某是后厅服务员,发放客人洗浴时所需要的用品。女技师则给客人提供性服务,洗浴中心经营的项目从198元到998元不等,其中498、698、998元都包括性服务。赖跃勇是管理账目的,曹渝是管理女技师的是技师长,他们各管各的事情,如果之间工作中出现啥问题,由石力出面协调和衔接。他没有管女技师,有事的时候和技师长曹渝沟通,不直接和女技师接触。他、石力、曹渝、赖跃勇都知道金州洗浴会所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他9月份去上班的时候曹渝就在会所负责带小姐了,听石力说他和曹渝去的时间差不多,相隔没几天。曹渝的报酬从小姐那里提,具体怎么提他不知道。小姐的提成由曹渝发放。24、同案人赖跃勇供述。证明石力是他的姑父。2015年8月安排他到金州洗浴会所管理日常账目,并且负责采购,由于是亲戚,石力很信任他。吴红军是金州洗浴会所负责管理经营的经理,管理员工、招待客人之类的,客人来了以后,吴红军安排服务员给客人介绍洗浴项目,并带客人去房间做服务。曹渝是负责管理女技师的。他主要负责管账和日常采购,他的工作是每天营业结束的时候,他要和吧台收银员对账,吧台收银会提供给他当天的收入报表,报表上有当天金州洗浴会所的收入明细,客人来消费的金额,他将当天总的收入和当天支出一减,剩余金额和吧台实有现金对上后,他就把剩余钱从吧台提出,暂时保管。会所还有个女会计,每月来一次会所和他对一次账,对完后如果账上没有啥问题,他就将吴红军的工资和员工的工资全部给吴红军,由吴红军具体给员工发放。曹渝是负责管理女技师的,他和曹渝是每5天结算一次,核对后将5天客人消费总收入的一半给曹渝,这一半的钱是曹渝和女技师的工资,由曹渝具体给女技师分配发放。因为石力说会所是从毛某某那承包的,他每天还要固定从剩余的现金里面提走4500元钱打给毛某某。另外就是采购一些日常的沐浴液、洗发液之类消耗品。金州洗浴会所经营项目就是洗澡、搓背、按摩服务。通过他每天和吧台核对消费明细单的情况来看里面的项目都较贵,有色情服务。25、被告人曹渝供述。证明2015年8月我到金州洗浴会所应聘当保安,干了十几天后老板石力让他管理卖淫小姐并告诉他他的工资报酬从小姐那里提,小姐服务一次,他提10元作为他的报酬。他和吴红军都是给石力打工的,如果二人工作上出现什么问题,由石力出面协调。每5天和他赖跃勇算一次账,对账后由他按照提成标准给小姐发工资。除了工资发放外,还管理小姐的请假、排班等,如果迟到或矿工,要进行罚款。技师部管理制度是吴红军拿给他的,因为他负责管理小姐,就在上面签了名字。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渝伙同石力、吴红军组织多名女性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渝犯组织卖淫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渝明知他人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仍积极参与对卖淫女工作时间、收入分配等管理活动,并参与非法收益的分配。被告人曹渝所实施的行为是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故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曹渝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但其作用较同案人石力、吴红军小,系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曹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渝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洪良人民陪审员  郭 恒人民陪审员  纪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