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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奎峰机械厂、青州市通达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奎峰机械厂,青州市通达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奎峰机械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开发区蕉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4569790-6。法定代表人:孙丰奎,厂长。被执行人:青州市通达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西建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51789540L。法定代表人:冯军祥,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奎峰机械厂与被执行人青州市通达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奎峰机械厂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奎峰机械厂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610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