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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水务局、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水务局,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水务局。被执行人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水务局申请执行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水务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市临淄区水务局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70529.3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水务局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执65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水务局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