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标申请执行罗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标,罗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李标,男,汉族。被执行人:罗锐,男,汉族。李标与罗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本院(2016)川068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违约金13124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罗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违约金13124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罗锐定于从2017年6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执行费1552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1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