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辖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尚明勤与宋颜梅、曹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明勤,宋颜梅,曹华,曹敏,曹飞,曹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11号原告:尚明勤,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宋颜梅,女,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现住新乡市。被告:曹华,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现住址不详。被告:曹敏,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现住新乡市。被告:曹飞,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现住址不详。被告:曹杰(曹宁),女,汉族,成年,现住新乡市。原告尚明勤与被告宋颜梅、曹华、曹敏、曹飞、曹杰(曹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尚明勤诉称:2005年8月28日,曹坤运向原告借款3万元,曹坤运去世后,其妻子宋颜梅及继承了遗产的子女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以其户籍所在地位于××××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2016年9月5日裁定:被告宋颜梅、曹华、曹敏、曹飞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乡县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6月1日,新乡县人民法院以被告宋颜梅、曹敏、曹宁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该案应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经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本案被告宋颜梅、曹敏、曹宁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故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