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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孙丽娟与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娟,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837号(2017)沪0106执3837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娟,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程金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06民特80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钱款人民币5,47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琛剑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琛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