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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丁丹丹、马江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丹丹,马江龙,刘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丁丹丹,女,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申请执行人马江龙,男,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刘文涛,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申请人丁丹丹、马江龙与被执行人刘文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恢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兆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