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建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峰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5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建峰,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泰兴市。因涉嫌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莉萍,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建峰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6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建峰及其辩护人王莉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建峰通过其QQ号先后注册了名为“皇室逍遥谷E”和“皇室真人秀动脉群”的聊天群,并在上述群内转发淫秽视频文件,他人加入群内后,丁建峰又在群内发布“收费免踢”的信息招募会员,并不定期将不付费的人员清理出群。截止2016年12月17日,“皇室逍遥谷E”共有收费会员72人,“皇室真人秀动脉群”共有收费会员903人。2016年8月4日至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丁建峰累计至少向上述QQ群转发淫秽视频文件87个,累计获利至少人民币6197.47元。2016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丁建峰在上海市嘉定区永翔佳苑小区门口被抓获,其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手机被扣押。另查明,被告人丁建峰的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6197.4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建峰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手机,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红包记录、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人刘某,4的证言,被告人丁建峰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电子数据视频、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丁建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悔罪表现良好,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建峰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通讯交友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文件87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建峰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据此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建峰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197.47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涂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丹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