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1277号原告: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东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