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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辖终56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加洲红酒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加洲红酒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563-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加洲红酒吧,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经营者:赖汉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加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权,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加洲红酒吧(以下简称加洲红酒吧)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十八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1606-1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加洲红酒吧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音像协会向加洲红酒吧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88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文)的内容,一审法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十八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前述理由,一审法院依法对本十八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加洲红酒吧对本十八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加洲红酒吧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加洲红酒吧的法定代表人赖汉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1606-1623号十八案民事裁定;二、将本十八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音像协会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十八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的规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权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因本十八案被告加洲红酒吧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该址位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因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十八案具有管辖权。加洲红酒吧认为本十八案应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谭卫东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陈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