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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9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夏语与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语,袁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民初9188号原告:夏语,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燕,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莲,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回族,广东省开平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夏语与被告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被告袁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包含案件受理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11月18日,被告以家庭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日,原告以汇款方式向被告账户内转入10万元。款项借出后,被告迟迟未能履行其还款义务,在原告的催促下,于2015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认可其借款事实。2016年,在款项借出近两年时间、且原告多次要求还款的情况下,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对原告的催收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回避。被告袁燕辩称,认可借款事实,但是因为突发状况才没有还钱。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原告夏语通过工商银行转账10万元至被告袁燕卡号为62×××16的银行账户。2015年1月20日,被告袁燕出具《借条》,载明:我于2014年向夏语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给予两个月的时间进行庭外调解,但调解期限届满后,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首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按民间交易习惯建立借贷关系的凭证,该凭证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庭审过程中被告也认可借款事实及金额,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根据法律对债的规定和履行事实,本院确认原告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和债权人,被告为借款人和债务人,其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债务。其次,关于借款的归还时间,《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仍未归还欠款,故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再次,关于利息,在被告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应当视为没有利息,但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本院予以支持。最后,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费用,第一,保全保险费2000元,本院认为该项费用法律并无规定,且该项费用并非进行诉讼所必需支出的,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二,诉中财产保全费1020元,本院认为该项费用系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合法,故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袁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夏语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夏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人民币3320元,由被告袁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会人民陪审员  李连胜人民陪审员  钱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