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元湖、李元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元湖,李元强,李元春,李元永,李庆士,李庆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473号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广(特别授权),男,系该单位诉讼办公室主任。被告:李元湖,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元强,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元春,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元永,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庆士,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庆响,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元湖、李元强、李元春、李元永、李庆士、李庆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新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