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杜蓉诉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蓉,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97号原告:杜蓉,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被告:李军,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原告杜蓉诉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杜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原告杜蓉负担。审 判 长 全仲华人民陪审员 颜道平人民陪审员 龚继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