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兴兴与刘士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兴,刘士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629号原告:刘兴兴,男,汉族,籍贯江西省九江市,无固定职业,暂住新疆和静县。被告:刘士东,男,汉族,籍贯江苏省涟水县,无固定职业,暂住新疆和静县。原告刘兴兴被告与刘士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兴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兴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董中斌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阿丽腾才次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