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袁艳兵与田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艳兵,田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894号原告:袁艳兵,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田丽清,曾用名田远康,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艳兵诉被告田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艳兵在法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呙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