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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戚洪伟与郭孝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洪伟,郭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80号申请执行人戚洪伟,男,1989年2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郭孝林,男,1992年7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戚洪伟与被执行人郭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郭孝林履行的赔偿款3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戚洪伟。剩余赔偿款30437.35元、案件受理费1388元及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戚洪伟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