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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徐成刚、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成刚,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财保64号申请人:徐成刚,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前许街16号。法定代表人:王太川,董事长。申请人徐成刚因与被申请人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交聊城仲裁委员会(2017)聊仲裁函字135号申请函,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北、聊阳路东聊城市交大科技园2号、3号科研办公楼两幢进行查封(申请保全金额310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北、聊阳路东聊城市交大科技园2号、3号科研办公楼两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成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