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燕辉与孙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燕辉,严效会,孙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辉,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效会,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羽,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丹,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上诉人王燕辉与被上诉人严效会及原审被告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9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燕辉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燕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燕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王燕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