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德梅与被执行人樊朝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梅,樊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梅被执行人:樊朝俊申请人陈德梅与被执行人樊朝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补偿款57000.00元,经本院执行了全部案款(570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荣昌审判员 毛亚飞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