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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德梅与被执行人樊朝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梅,樊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梅被执行人:樊朝俊申请人陈德梅与被执行人樊朝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补偿款57000.00元,经本院执行了全部案款(570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荣昌审判员  毛亚飞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