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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海龙、吴春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海龙,吴春林,李红娟,徐香,管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财保128号申请人:江海龙,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1月23日,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吴春林,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9月26日,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李红娟,女,汉族,出生于1978年12月9日,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徐香,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8月30日,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管玉波,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11月1日,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江龙海与被申请人吴春林、李红娟、徐香、管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54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资产。申请人江龙海以房产,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祚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良萍附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