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小清与文静夏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清,秦勇,夏伟,文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325号原告:孙小清,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刘明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勇,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夏伟,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文静,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文静委托代理人暨被告姚委,男,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48号。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清诉被告秦勇、夏伟、文静、姚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孙小清负担,鉴于孙小清家庭困难,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李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秋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