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永乐与彭双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乐,彭双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乐,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彭双喜,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715号。法定代表人:肖继祥。李永乐申请彭双喜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三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三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