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刑更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丁永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丁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00号罪犯谢丁永,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3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丁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赔偿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等共计10536元,并对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总额一半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2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丁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丁永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8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4820分。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编号:01015751)。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进账消费清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丁永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3月11日至2020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云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蔡柏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