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解仕虎与山阴县宝山石料有限公司、闫清江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仕虎,山阴县宝山石料有限公司,闫清江,张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财保12号申请人:解仕虎,男,汉族,山阴县人,个体户,住山阴县。被申请人:山阴县宝山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良贵,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闫清江,男,汉族,山阴县人,工人,住山阴县。被申请人:张海东,男,汉族,山阴县人,个体户,住山阴县上岱岳村。申请人解仕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阴县宝山石料有限公司、闫清江、张海东所有的停放在被申请人厂内的两辆柳工装载机、一辆龙工装载机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解仕虎之父解文德愿用位于山阴县东环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字第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阴县宝山石料有限公司、闫清江、张海东所有的停放在被申请人厂内的两辆柳工装载机、一辆龙工装载机,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被申请人山阴县宝山石料有限公司、闫清江、张海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纯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宏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