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志银与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银,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银,女,汉族。被执行人: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贤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志银与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同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一案中,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250752.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雁军审判员 兰宇& # xB;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增 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