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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5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同章与奚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章,奚洪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238号原告:张同章,男,193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奚洪昌,男,1954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张同章诉被告奚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章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