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5执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彩芳与王悦金钱给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芳,王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5执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彩芳,女,汉族,1975年5月22日出生,住浑源县八角楼附近。法定监护人贾秀英,女,汉族,1950年5月16日出生,住浑源县八角楼附近。被执行人王悦,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浑源县永安镇北岳东路锦绣巷17号。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晋0225执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悦所有的在浑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岳信用社的账户存款26500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王悦所有的在浑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岳信用社帐号:154231010200001371454的存款26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文 孝执行员 张军执行员常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 志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