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财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日照明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庄青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明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庄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347号申请人:日照明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法定代表人:刘翠华,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庄青华,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日照明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庄青华于2017年6月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庄青华驾驶的鲁L×××××/鲁LP3**挂号牌半挂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日照明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明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庄青华驾驶的鲁L×××××/鲁LP3**挂号牌半挂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50000元),扣押于日照市瑞凯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