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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执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杜芳与官晓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芳,官晓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芳。被执行人官晓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芳与被执行人官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跃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