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与陈培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陈培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1民初121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办公地址:台山市台城镇桥湖路188号。负责人:陈逸俊,男,汉族,台山市人,住广东台山市,是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邝文卫,男,汉族,台山市人,住广东台山市,是该分公司的员工。被告:陈培铎,男,汉族,台山市人,住广东台山市。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与被告陈培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 卫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晶晶(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