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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5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杜忠友与赵松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忠友,赵松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5民初9号原告:杜忠友,男,1976年0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林市。被告:赵松梅,女,197年11月20日,汉族,无职业,住大海林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忠友诉被告赵松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忠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忠友以双方协商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7元,减半收取2288元,由原告杜忠友负担。审 判 长  黄淑兰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付孝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