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5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杜忠友与赵松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忠友,赵松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5民初9号原告:杜忠友,男,1976年0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林市。被告:赵松梅,女,197年11月20日,汉族,无职业,住大海林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忠友诉被告赵松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忠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忠友以双方协商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7元,减半收取2288元,由原告杜忠友负担。审 判 长 黄淑兰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付孝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