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财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信任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信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财保254号申请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YGTXD,住所地东平县城稻香街001号。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李信任,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东平县。申请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信任的工资177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信任的工资存款177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被申请人李信任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405元,由申请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