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969号罪犯陈斌,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浙江省余姚市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甬余刑初字第9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6604.44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胡某、陈某1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长湖监狱指派警官凌某、陈某2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本次考核期2013年6月至2017年1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陈斌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斌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斌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