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康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安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3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康安,男,生于1984年12月15日,哈尼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勐腊县,捕前住该地。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3月1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勐腊县看守所。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康安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康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康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张文明(已判刑)雇请被告人王康安将位于云南省勐腊县勐伴镇回落村委会纳秀村石场对面约1公里处的林区的一株桂花树砍倒。2016年1月,张文明雇请王四康等人将该桂花树解成12片大板和14桐原木。经鉴定,被告人王康安非法采伐的伐桩须根、12件锯材、14件原木均为木兰科的合果木,合果木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砍伐现场所在林地权属在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腊子保护区范围内;被砍伐的12件锯材的材积为2.617立方米,14件原木的材积为3.958立方米,12件锯材和14件原木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2.048立方米。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康安违反国家法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合果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康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被告人王康安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康安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居住在云南省勐腊县勐伴镇回落村委会纳秀村的务工人员张文明(已判刑)雇请被告人王康安将位于云南省勐腊县勐伴镇回落村委会纳秀村石场对面1公里处的林区的一株桂花树砍倒。2016年1月,张文明雇请王四康等人将该桂花树解成12片大板和14桐原木。经鉴定,被告人王康安非法采伐的伐桩须根、12件锯材、14件原木均为木兰科合果木,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砍伐现场所在林地权属在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腊子保护区范围内;被砍伐的12件锯材的材积为2.617立方米,14件原木的材积为3.958立方米,12件锯材和14件原木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2.048立方米。又查明,2017年3月7日,被告人王康安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公安机关抓捕羁押在云南省勐腊县看守所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在保护区内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康安的供述、证人王某、李某、金某1、金某2的证言、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揭发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权证、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鉴定聘请书、林地林木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公安机关的现场指认、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康安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受他人的雇请砍伐保护区内国家保护植物合果木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王康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表现,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案情,予以被告人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康安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有关植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康安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二、查获的合果木12件锯材、14件原木,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伟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李必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进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