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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吴思田、杨秀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吴思田,杨秀侠,周宗强,杨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初19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方海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峰,男,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思田,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杨秀侠,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宗强,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杨永,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淮北分行)与被告吴思田、杨秀侠、周宗强、杨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淮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峰、徐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思田、杨秀侠、周宗强、杨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淮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吴思田、杨秀侠向邮储银行淮北分行偿付借款本金73841.79元、利息4572.02元、罚息6187.87元,合计84601.68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22日,以后的利息、罚息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时止);2.判令周宗强、杨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思田、杨秀侠、周宗强、杨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8日,吴思田、杨秀侠与邮储银行淮北分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向邮储银行淮北分行申请借款10万元用于购煤泥、矿石、土,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4.58%,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周宗强、杨永与邮储银行淮北分行于同日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邮储银行淮北分行如约向吴思田发放贷款10万元,但贷款发放之后,吴思田、杨秀侠却没有按约定每月等额本息还款,造成逾期。截止至2017年3月22日,吴思田、杨秀侠共拖欠邮储银行淮北分行贷款本金73841.79元、利息4572.02元、罚息6187.87元。该款项经邮储银行淮北分行多次催要,吴思田、杨秀侠仍然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还款。邮储银行淮北分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吴思田、杨秀侠、周宗强、杨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8日,邮储银行淮北分行(甲方)与吴思田(乙方)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思田向邮储银行淮北分行贷款10万元用于购煤泥、矿石、土,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年利率为固定利率14.58%,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之日起计算;乙方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取由周宗强、杨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内容。杨秀侠作为借款人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确认。同日,邮储银行淮北分行(甲方)与周宗强(乙方)、杨永(乙方)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乙方愿意为吴思田与甲方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等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内容。同日,吴思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上签名,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6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8日),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后邮储淮北分行如约向吴思田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发放后,吴思田仅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3月22日,吴思田共拖欠邮储银行淮北分行贷款本金73841.79元、利息4572.02元、罚息6187.87元,合计84601.68元未偿还,邮储银行淮北分行经催要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吴思田与杨秀侠系夫妻关系。邮储银行淮北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拖欠本息情况说明、还款清单,吴思田、杨秀侠、周宗强、杨永未进行质证。对邮储银行淮北分行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邮储银行淮北分行与吴思田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与周宗强、杨永签订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邮储银行淮北分行作为出借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义务,吴思田作为借款人拖欠借款本金不还,属违约行为,杨秀侠作为吴思田的配偶,并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现邮储银行淮北分行起诉要求吴思田、杨秀侠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借款时,周宗强、杨永分别与邮储银行淮北分行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并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故周宗强、杨永应对吴思田、杨秀侠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平均分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思田、杨秀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借款本金73841.79元、利息4572.02元、罚息6187.87元,合计84601.68元(截至2017年3月22日,从2017年3月2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时止);二、周宗强、杨永对吴思田、杨秀侠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周宗强、杨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思田、杨秀侠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周宗强、杨永平均分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计957.5元,由吴思田、杨秀侠、周宗强、杨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影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