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哲、刘文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文哲,刘文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830号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天台八路28号。注册号610000100414477。法定代表人陈建同。委托代理人张大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文哲,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刘文荣,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哲、刘文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惠 搜索“”